加拿大汽车案
现以日本、欧盟诉加拿大“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案介绍GATT第
一条的最惠国待遇(MFN)。
1998年,加拿大根据“汽车关税政令”(MVTO)以及一系
列特别许可证(SRDs)给予某些汽车制造商以进口免税待遇。
MVTO是源于加拿大和美国为解决双方在汽车领域的纠纷而达成
的双边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要确保北美市场汽车生产的合理化。
在MVTO中,加拿大设立了获得免税资格的三个条件:第一,该
类汽车在该法律规定的年限里曾在加拿大生产;第二,在法律规定
的年限里,在加拿大生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值与进口到加拿大的该
类汽车的销售总值相比,不低于一定的比率(“销售率”);第三,在
法律规定的年限里,进口车在本国生产时的增值部分不低于在加拿
大生产该类汽车时的增值部分(“增值率”)。同时,加拿大根据其财
政管理法案颁布的特别许可证,又给予一些未能满足MVTO规定
条件的汽车制造商以免税进口待遇,每一个特别许可证都重新设定
了“销售率”和“增值率”,以使某些制造商获得免税优惠。
作为在北美汽车市场拥有重要利益的成员,日本和欧盟认为,该
法案实施的结果给予原产于美国和墨西哥的汽车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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