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会计报表中心合并价差的处理
财政部 1995 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使
用了“合并价差”这一概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日益增多,“合并价差”使用的频率也急剧上升。因此,对
“合并价差”的概念及应用的探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拟在借鉴国际通行做
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合并价差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我国合并价差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中的定义,合并价差指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
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的差额,即母子公
司合并中产生的全部价格差异。它是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专设的一个报表项目,作
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账户列示于“长期股权投资”之下,而不需要分摊到有关
的资产和负债中去,也不会产生商誉的问题。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 P 公司 1999 年 1 月 1 日以 400 万元的价格购买 S 公司 100%的股权,当
日 S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只有存货,其账面价格为 380 万元,公允价值为 390 万元,
另外,母公司当年未发生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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