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年度终了后”如何理解
行政复议,败诉;法院一审,败诉;二审,还是败诉
2013 年 4 月 2 日至 2013 年 7 月 11 日,安徽省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 A 房地
产公司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
了税务检查。经查发现 A 公司有 3 位投资者从公司借款 870 万元,在纳税年度末
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 2014 年 2 月 20 日下达《税
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 A 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
利个人所得税税额 174 万元,并处罚款 87 万元。
A 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向黄山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
议,黄山市政府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A 公司不服,遂向
所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下达行政判决书,
维持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A 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 年 4 月 2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
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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