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如何进行合并抵销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母公司
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内部未实现销售损益应
当抵销;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但该规定未对内部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形成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合
并抵销做出规范。
一、初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相关项目的抵销处理
(一)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集团内部企业将其自产的产
品(为此种情况说明)出售给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时,从整个企业集
团来看,这一交易属于集团内部资产的调拨,必须将销售企业所实现内部销售利
润与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金额予以抵销。抵销
分录为:借记“营业收入”,贷记“营业成本”、“固定资产——原价”。
(二)固定资产多(少)提折旧额的抵销购人企业按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并
计入当期损益或生产成本,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了内部未实现销售损益,因此必
须将多(少)计提的折旧额予以抵销,借记“周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
“管理费用”,少计提折旧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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