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法(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
导读:例解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
一、与权益法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不具有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投
资方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
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在确定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时,该份额的
性质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的性质。按照此思路,与权益法相关的其
他综合收益又可细分为以下两类:
(一)以后期间能够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
类进损益”类别,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
将重分类进损益”类别。
(二)以后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类别,
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类别。
目前会计准则框架内,只有一种情况属于此类,即被投资企业“重新计量设定
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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