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的会计处理
“返利”是指供应商在定价内的毛利之外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计付给其
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利润返还或激励。比如:代理商或经销商除每件按指定价格计
算利润 0.5 元外,每销售 1 件所代理或经销的商品,供应商计付给其 1 元,或者
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计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销售额超额累计比例计付,如每月
销售在 300 万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销售额的 1%计付“返利”。“返利”
的实质是销售及其毛利的组成部分,只是间接计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应商
只是先给予 0.5 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给付 1 元的利润。
“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支付商品等。它可以定期给付
(如协议规定按月计付、按季计付或按年计付等)和不定期支付(无协议,厂家
给付时间不确定)。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增
值税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返利”从实质上看属于商品销售,只是给付具有间接性,所以,“返利”应
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缴增值税。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销售的商品计
算结转了,所以它又是纯利润。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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