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实质性加工标准“进行筹划
关于货物原产地的确认,有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
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
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
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所谓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
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
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 30%以上的。两个
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另外,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对机器、仪器
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
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是分别进口的,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
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假设一个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在韩国、新
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韩国的子公司生产汽
车仪表,新加坡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马来西亚的生产阀门,菲律宾的生产
轮胎,越南的供应玻璃,则汽车的总装配厂的选择将成为筹划的重点。根据关税
有关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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