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的有关税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
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函[2008]828 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
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
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
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
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为此,国税函[2008]828 号文件
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
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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