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对其从事的业务
按规定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
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
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国税发
[2003]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5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 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免税待遇时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
2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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