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可否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请问:若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水电供暖等费用而开具的印有财政厅票据印制章的收
据‚企业可否将其作为入账依据?
回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0〕1 号 )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行为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
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
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
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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