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汇总纳税企业及分支机构备案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政策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
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
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
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
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2 份;
(二)总机构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
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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