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的税收筹划
存货发生毁损时,经常面临两种处置方案:报废和贱卖。哪种方案能将企业的损
失降到最低值?举个例子:某零售企业年初购进一批价值 20 万元(不含税)的
商品,进项税额 34000 元。由于过期变质,产生毁损。方案一、报废。根据《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换句话说,由于报废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确认销项税额。相应
地,其已产生的进项税额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中断而不予抵扣。即原
先已作进项抵扣的税额 34000 元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规定,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仍用原税率):(200000
34000)×33%=77220 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 34000)-
77220=156780 元。方案二、贱卖。由于贱卖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了
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没有中断,故无需作进项税额
转出,但应确认贱卖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假使贱卖取得收入 200 元,其应确认
的销项税额为:200×1.7%=34 元。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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