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辽宁国税】
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
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
9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号)
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国税发[2006]201 号)
提供资料
(一)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
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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