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问题
提问: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 6000 万,因公司内部资金调拨,与母公司及
关联企业之间形成了很多借款。
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否必须收取利息?
2、如果收取利息,是否必须有税务局开具的发票?
3、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
合理调整。据此可知,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
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
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2.收取利息时应该代开具发票。
3.关联方利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债资比例及利率水平范围内可以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
合税收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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