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注销后,原分摊比例如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
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
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
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
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
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
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当年发生二级分支机构注销情形的,应自分支机
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重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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