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
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其中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
被留置的动产称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特征:
①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②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
③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
④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 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
外
;⑤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
①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②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 财产的。
二、留置权的效力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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