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打包”债权如何缴纳个税
“打包”债权,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
处置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取得的所得,按
“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实务
2013 年 8 月,王先生在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 700 万元取得一项“打包”债权:
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 1200 万元,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 800 万元。王先
生通过多种途径,于 2014 年 1 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 1000 万元的资产,
发生审计评估费 10 万元、诉讼费 5 万元,缴纳税金 35 万元。预计对李某个人的
应收款项难以追回,王先生于 2014 年 2 月将该债权以 200 万元现金转让给某投
资公司。
王先生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应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
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于 2014 年 1 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 1000 万元的资产,处置债权
的成本费用=700×1200÷(1200+800)=42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费
=10+5+3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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