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采用自有资金该如何计算开发费用
【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
用 450 万元(属于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金额 1000 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 5000 万元。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规定计算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为(1000+5000)×10%=600 万元。请问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450 万元小
于计算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600 万元,按照哪个金额扣除?
是否意味着开发企业在清算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
费用、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均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
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
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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