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精算学会相关准则制度
一、日本精算学会行为准则
1997.5.21.初定
目的 第一条
下列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目的是保持日本精算学会(以下简
称学会)作为职业机构代表的重要地位,保持和提升公众对学会的信赖
与尊重,进一步发挥学会对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
答辩人 第二条
在常规规定下的答辩人(以下简称答辩人)必须是学会的成员。
控告 第三条
任何个人(以下简称控告人)如果认为学会成员的行为违反了学会
管理条例 11.1 条学科事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都可以在第四条条款的
规定下,向学科委员会递交针对该成员的书面控告材料。
学科委员会 第四条
学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应该在学会内部建立。
当有人针对学会内部成员递交控诉书时,学委会有责任做出公
正、公平的处理意见。 学会的董事会有权录用或者豁免学委会成员。
学委会主席应当由董事会从学委会成员中指定任命。
学委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一些其他日常事务应在学科常规中统
一规定。 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对学科常规进行修补。
上诉理事会 第五条
上诉理事会应当在学会内部建立。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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