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房产涉税账务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
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房产税计税依据以会计规定为准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后的余值。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2008 年 12 月 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明确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
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
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
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
估。《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06〕3 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
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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