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适用范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内其他地区(成都、昆明):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
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
(二)排水及污水处理;
(三)公园、广场、绿地;
(四)公共客运线路及站(场);
(五)生活垃圾(粪便)处置、清运项目;
(六)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七)经营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公共停车场、
洗车场;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施机构
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
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
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
许经营者。
三、特许经营权的收费目的和方法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支付建设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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