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税收滞纳金争议可否两步走 (上)
编者按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税收滞纳金的行政诉讼不时出现,同样的税务处理决定有时得到
法院支持,有时却被法院否定.如何消除相关争议和矛盾,降低执法成本?本版就此展开探
讨.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
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
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
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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