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追溯三年加计扣除:如何执行需要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溯及力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通知规定符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
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追溯 3 年是否适用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前的研发费?业界有
不同理解,需要进一步明确。
两种理解
理解一: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通知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
追溯加计扣除。好像等到 2016 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 2013 年~2015 年的纳税事项进行
追溯加计扣除。笔者暂称之为“同时点追溯”。
理解二:从 2016 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通知的规定,可享受
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 3 年内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笔者暂称之为“后时
点追溯”。
笔者观点
两种理解各有道理。但总有一种正确,一种错误。这涉及对法律溯及力问题的理解。何
为法律溯及力?我国法律对溯及力是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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