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前后的税务问题汇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在“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之一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
营”;
与此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四章“公司治理”部分对
公司挂牌后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等均提出了要求。
由于挂牌“新三板”准入条件相对于较低,企业多为中小公司,税务管理岗位及制度建
设长期缺失,在“股改”等环节因税务诱发的历史问题常常成为很多企业挂牌中的“拦路
虎”;为此新三板聚乐部小编特整理出有关税务的一些问题和政策。
问题一:“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
不得超过 5 年。
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
股份。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