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例外情形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活
动和行业,确保应享尽享,又避免涉税风险。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
1.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
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
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
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
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
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
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4.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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