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楼主所提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十九条有规定如下: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都是计入当期损益并影响到当期利润的。
如果说2006年年末还没有出售的话,应该是转回存货跌价准备800万元,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如果2006年已经出售,应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800万元。
这样做的隐患在于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手段粉饰利润,如上例,如果2005年利润较高,则将利润转移到了2006年。
但是从上面的材料也可以看出:2005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在于电子配件的价值大幅度下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及2006年的转回都是符合准则规定的。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最主要的是核实其计提原因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能想到的就是这些,请指教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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