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
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
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隐蔽型保理”
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银行保留
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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