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一国法院对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莫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我国加入
WTO后,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
WTO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
WTO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要求。
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针对各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的,即要求各成员根据有关的
WTO协议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方面,要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
WTO主要有4项协议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义务:《关于履行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简称为《反倾销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归纳起来,关于司法审查,
WTO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
(2)必须给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
(3)必须建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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