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报酬法律制度研究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管理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及计酬方法、支付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然而在具体的规则上仍然存在诸多不明确的地方,这些争议点环环相扣,由我国破产管理人计酬标准与基数出发,我国采取按照标的额计酬的方法,且将担保财产价值排除在计酬范围之外,随着担保制度的完善,担保价值占据破产财产的大部分,此种计算方法会使得管理人报酬与工作量不匹配,打击其积极性,同时也加大了无产可破案件出现的可能性,管理人报酬无法得到支付的问题亟待解决。无论是上述管理人报酬标准或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保障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报酬确定主体,法院作为确定主体与享有异议权的债权人会议的冲突存在与否及如何应对的讨论也必不可少。因此,本文在立足于管理人整体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梳理出上述三个法律问题,即管理人计酬标准与基数、无产可破案件下管理人报酬的保障问题及管理人报酬确定主体,并分层次进行阐述。每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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