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时一方贷款所购房屋及其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与分割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状况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在财产构成上,除了高档家具、家电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商品房等财产。
虽然我国立法机关在2001年对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若干相关司法解释,但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有关夫妻离婚时房屋归属与分割的法律规定仍然会出现滞后或“真空地带”。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以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婚姻法》采取的是“婚后列举所得制”,只有符合法律列举的情形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法律没有列举的收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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