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婚要件
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从个人权益角度来看,婚姻的缔结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与一生的幸福;而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看,婚姻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人类的繁衍生息。
因此,婚姻关系不仅是个人人生幸福的基石,同样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需要从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角度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协调考虑。婚姻法关于婚姻缔结的规定必须体现自由和秩序的统一。
因此我国《婚姻法》在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婚姻缔结的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禁婚要件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可以说,禁婚要件制度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婚姻法具体规定中的体现。
禁婚要件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许结婚的情况,它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本人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禁婚要件的规定,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与横向的域外法比较,揭示了禁婚要件要实现婚姻的价值与功能,其规定随着婚姻功能的变化而变化的客观规律。
结合我国社会现实与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要件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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