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调剂与调配权审批制度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经注册后并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
方可取得
药品处方资格。
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
人员,经过医务科业务培训
(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
并考核合格,
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执业医师处方
权授予审批
表》,医务科审核、
院长审批后,方可
授予处方权(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抗菌药物使用处方权)
。3、按照医务科授予医师处方权通知名单,药剂科负责
建立处方权
医师签名或医师处方专用章
留样登记,并转相关科室
(包括医务科、临床科室、药品调剂室)
留存。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
4、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
,药剂科
均应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
5、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执业医师审查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6、未授予中药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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