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九十五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经营
出境、边境
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六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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