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发[2005]18号
颁布时间:2005—8—22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05年8月22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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