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
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现将《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
一、合同价款
(一)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
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建设工程
发承包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
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建设工程
发承包合同中约定。
(二)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设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2。建设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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