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总则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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