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以下简称并网安评
)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转
,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转
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转
的单机容量
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
-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
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转
的发电机组参考
执行。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转
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
5年。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备
相应资质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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