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三点理解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从2022年
4月1日起施行。笔者根据本《办法》给出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定义基础上,从
“建设项目监管权限界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和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监管
”三个方面,全面理解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不断地去加强
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管工作。
一、建设项目监管权限界定(三种权限)
1、审查权(国省市三级安全审查)
凡《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安监总局部门负责实施;凡
《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和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由省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可委托下一级实施,但审查结果不可委托);在上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属市安监部门负责实施。
2、委托权(四种情形不得委托审查)
国省市三级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实施,但审查结果不得委托。凡涉及《办法》第六条
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不得委托实施;凡涉及《办法》第六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