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协议书
甲方:烟台国冶冶金水冷XXXX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
为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好烟台国冶冶金水冷XXXX有限公司
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确保锅炉产品制造质量,本着密切合作、风险共担、为顺利开展检验工作,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
{2013}505
号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检验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3、有关规程、标准;
4、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质量手册》;
二、检验内容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项目和方法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三、检验方式
由乙方牵头联合成立监督检验小组进行驻厂检验,监督检验小组由乙方人员组成。监督检验小组人员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持有锅炉检验师资格证书
,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
四、检验报告
监督检验工作按照分院的质量体系进行质量控制,检验方案、原
始记录执行分院质量手册的有关规定
,监督检验综合检验报告按照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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