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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抵押手续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抵押情况注记交给借款人,同时向银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即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 (2)抵押登记申请书
; (3)抵押合同
;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房管局认可的评估报告
);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经审核,凡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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