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结汇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许可证向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承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四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五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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