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7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已经
2011
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9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
2010
〕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
资产总额
,占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
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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