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组成的规定
(1)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构;
(4)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构。
一、董事会的人数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51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109条第1款)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董事一般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一)有限公司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45条第2款)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68条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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