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长久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
”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政府
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
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
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
5月31日为防火期。防火
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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