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解释的不错!不过我觉得还是有问题的,说到底就是一句话:你把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联合产品价值分割)仅仅归咎于外部因素,而抹掉了部门内部不同效率的企业生产特征。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
两个联合生产过程(这里只列出单位劳动的净产出):
过程1:1单位劳动—2单位商品1,0单位商品2;
过程2:1单位劳动—1单位商品1,3单位商品2。
则:
1=2x+0y (1)
1=x+3y (2)
由于商品2只有过程2生产(假定其它过程均不生产商品2),且只耗费1单位劳动,那么商品2的价值量不可能超过1/3,这是从单个生产过程的特征看出的结果。
但是,从两个生产过程的总和来看,由于2=3x+3y,生产过程之外的价格形成机制并不能保证y<1/3。
这表明,只考虑生产总和的外部市场决定价值分割抹杀了单个生产过程的特征。
你可能提出质疑,认为只要满足价值总和等于总劳动量的约束,单个商品的价格就可以任由市场因素来决定,所以即使y>1/3,那也只是说明了过程2的“个别劳动”获得了市场更多的承认。如果你这样认为的话,就可能将价值与生产价格,简单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相混淆了。下面这个更极端的例子或许能够明白这点:
过程1:1单位劳动—3单位商品1,0单位商品2;
过程2:1单位劳动—0单位商品1,3单位商品2。
则:
1=3x+0y (3)
1=0x+3y (4)
相加:2=3x+3y,如果只看价值总量约束的话,与上一例是一样的。但是过程1、2分别又可看做是独立的部门,如果劳动同质的话,商品1和商品2的价值量:x=1/3,y=1/3。如果你说,马克思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也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以上浅见,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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