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lever 发表于 2012-8-23 11:15 
首先欢迎参与讨论。
之所以提出斯蒂德曼数例是否合理的问题,是因为一些学者认为用一种生产 ...
有见地!
1.确实是这样。斯氏模型产生负数并非缘于用一种生产投入生产多种产品。我们甚至不能限定一会出现负价值的投入和产出的条件,而只能设定投入产出不能为负的条件。因为在有的情况下,为了得到某种宝贵资源,必须不惜一切代价。而如果出现负价值,则必需给予经济学的解释。
2.不管以往还是现在的学者他们怎么说,关键是看他们的设定是否有道理。我认为,划分部门的依据只能看它们的产品是否相同,而不论他们的产品是单种产品还是一个产品束。理由很简单,如果产品相同,它们之间就可以相互合并为一个生产部门,而产品的价值无非是生产它们的劳动生产率的倒数。
而在市场上,一种商品只能有一个价值,而且这个价值反映的就是在平均的劳动生产率条件下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实际上,在非联合产品的生产场合,各种商品的劳动耗费系数,应该看成是社会平均的耗费水平,其中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部门,可看成是具有不同劳动生产率的企业的一个总体。据此,我们再来看斯氏模型:
5x + 1 = 6x + y (1)
10y + 1 = 3x + 12y (2)
可看出,过程(1)的产出和过程(2)的产出是相同的,适当变换,这一方程组有以下形式:
1=x + y (3)
1=3x + 2y (4)
二式合并可得:
2=4x + 3y (5)
这样过程(1)、(2)就合并成一个生产部门了。显然产品束4(x)+3(y)的价值为2 。
3.你即然提出了两种产品之间的价值分割的问题,说明你的观点是主张把过程1和过程2合并为一个生产部门的。至于如何分割的问题其实很简单。这就是把上述方程(5)看成是一个价值总量为2的约束。在此约束条件下,用微观经济学的效用最大化的方法,将总价值2在商品1和商品2之间进行分配。
4.分析至此,我们不难看出斯氏把过程1和过程2当作两个生产部门来处理的经济学错误所在。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