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lever 发表于 2012-8-24 09:07 
你的讨论很有启发。
我也是更倾向于将两个生产过程作为同一部门的不同企业来看待,因为毕竟生产 ...
你的想法很对。事实上两个生产过程既可以看成是“同一部门的不同企业”,也可以看成是“同一企业的二条不同生产线”。不论怎样看,两个生产过程的各自劳动耗费都只能看成是个别的劳动时间。但是就社会生产的范围来看,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该看成是一个生产部门。在描述社会经济系统的线性方程组中商品的价值就只能是代表该部门商品生产的平均劳动时间,而不能是任何个别劳动时间。
经济问题的数学分析的每一步都要明确其实际的经济学意义,而不能作为纯数学来求解。正如1只鸡和1头猪不能简单相加等于2一样。我的由(1)、(2)式至(3)、(4)式的变换的意义是由投入产出的关系到劳动投入到净产出关系的变换。既然两个过程的产出商品相同,那么就应该把它们看成是一个生产部门,而一个生产部门在一个社会投入产出系统中就只能用一个线性方程来描述。否则同种同量的商品就会有二个价值,这是与商品的无差别法则相背离的。斯氏的解法出现负价值的原因就是存在这个问题。
我把(3)、(4)二式合并的意义是把二个过程看成是一个生产部门求联合产品的价值。这是经济学价值分析本身的要求所决定的。这样所得到的联合产品的价值代表这二个生产过程的平均劳动时间耗费。它既不是第一个生产过程的个别劳动时间耗费,也不是每二个生产过程的个别劳动时间耗费。
至于(5)式中价值如何在商品1和商品2之间如何具体分配的问题,其实斯氏所给出的原数字模型中就隐含了这个问题的解。关于这一点不知道你注意到了没有?
第一,过程1和过程2之间并没有发生产品的交换。第二,作为净产品的商品4(x)和3(y),都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也就是说,价值2在净产品4(x)和3(y)之间的分割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完成。要回答市场是怎样完成这一价值分割的,可以用微观经济学来解释。其约束条件由(5)式来决定,与(1)—(4)式无关。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无法回答联合产品的价值分割问题。我认为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这一不完善的地方和现代微观经济学的价格理论正好存在互补性。[请参见邓肯.弗里的《劳动价值论的最新发展》]
至于你所说的如何用效用最大化方法求解(5)式中单个商品的价值问题,我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第一,价值是一个费用和效用的比较关系。对于生产过程的结果来说,我们只要知道商品束4(x)和3(y)的劳动耗费是2就行了。这时还不存在交换问题,所以谈价值分割还没有意义。
第二,价值在联合产品之间的分割的问题,产生于把联合产品用于商品交换的场合。这时,联合产品不能按它们产出的比例捆帮出售,而必须按市场需求分别出售。决定其中单个商品的价格机制和非联合产品的情况没有什么不同,只要最后满足联合产品的总价格和耗费同量劳动的非联合产品的价格相等的条件就可以了。[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条件是生产价格相同]。
第三,显然,按这个斯氏数字模型来谈两商品的价值分割是一个给定条件不充分而无法确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