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是同为M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1999年10月8日,他们与该公司以外的两人合伙办了一个农机厂,所生产的小型播种机与M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相同。2000年8月5日,M公司发现这个情况,经股东大会决定,罢免了A和B的M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要求A、B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播种机所获得的30万元的收入交给m公司,遭到二人的拒绝。
要求根据《公司法》说明M公司决定的依据,说明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必须遵守的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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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ngguan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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