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之前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之后
,方可投入使用。
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经批准后
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相关部门
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
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章程
,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隐患
,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非必要的
照射。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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