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发展,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实施步骤
) 本制度适用于电子病历当事人在本院内运用电子病历进行的各类医疗活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安定区卫生局是本院电子病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实施电子病历管理的规范和发展规划
; (二)负责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的审批工作
; (三)指导、协调电子病历的实施
; (四)监督、稽查电子病历的使用
; (五)保障电子病历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当事人权益。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病历的法规和规定
; (二)制定本单位电子病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 (三)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运作
; (四)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实施原则
) 参与电子病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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